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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版权协会版权鉴定委员会管理规范

第一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浙江省版权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浙江省版权协会版权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浙江省版权协会下属二级专业委员会,受浙江省版权协会领导。依法开展业务,主要面向司法及行政机关开展版权鉴定业务,暂不接受社会层面的鉴定委托。业务范围涵盖美术、摄影、音乐、文字、视听等五大块。

3.委员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5幢303室。

第二章  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版权鉴定应遵循科学精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内通用规范,确保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复现。版权鉴定工作应保守在版权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及案件相关信息。做好相关信息采集,确保鉴定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中立客观公正原则

版权鉴定应遵循中立原则,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关系影响,独立开展鉴定及意见出具工作。

3.委托原则

版权鉴定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以及时限进行,鉴定材料应是委托人提供的或者经委托人认可。

 

第三章  人员要求

 

1.鉴定人

委员会应确保所聘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与所从事的版权鉴定服务相应的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版权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经过版权鉴定培训,具备与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背景知识;未受聘于其他版权鉴定机构;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签字并对鉴定意见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质证。

2.工作人员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版权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定期接受版权鉴定相关培训。

3.鉴定组

鉴定组应由至少两名鉴定人组成,并应满足如下要求: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及版权法律方面的知识的鉴定人组成,或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知识的鉴定人和具备版权法律知识的鉴定人共同组成;鉴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纠纷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中立、客观、公正进行坚定地,应回避;鉴定组成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回避;鉴定组成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委员会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组成员回避的,应向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资源管理

 

1.文档管理

委员会应建立业务文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版权鉴定过程中相关的业务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下列材料应归档:业务文书包括往来函件,相关请示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档案包括委托书(协议书)、复核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交接记录等。

2.保密管理

建立保密制度,针对业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秘密,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下列要求: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等级和接触权限;明确可能造成版权流失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委托信息保密,鉴定过程获取的与鉴定相关的信息应做好保密管理:保护委托人信息安全,防止委托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委托人信息;鉴定协议正式签署之前,根据需要与委托人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写明保密范围、期限、保存及销毁等事项。

3.沟通管理

提供便捷、畅通的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形式。应建立沟通管理机制,对委托人诉求、投诉、问题等及时响应并处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反馈。应对沟通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记录应准确、清晰。

 

第五章 鉴定程序

 

1.委托

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委员会应说明鉴定流程、工作规范以及收费标准等与业务相关的信息;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信息;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委员会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法人委托人,应提交相应能证明法人身份的文件);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应真实、完整、充分)。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重新委托时,委员会应核实并确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相应或专门资质;原版权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鉴定人本应回避没有回避;委托人为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理

确定鉴定事项委托协议前,委员会应与委托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满足下列要求:委员会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标、内容、任务要求、执行计划和方式;委托事项应属于鉴定委员会业务范围,委托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符合法律要求,鉴定材料应充分完整满足鉴定事项要求。

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答复;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委员会应与委托人协商处决定受理的时间;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委员会应要求委托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鉴定请求。如果委员会不接受鉴定委托,应在相应时限内书面或口头通知业务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签订鉴定委托书

委员会应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要求,并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就鉴定项目建议方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应签订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委托人名称和姓名;版权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情况;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在签订鉴定委托书之前,委员会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注意协议中与委托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4.不予受理

对于下列情况的鉴定委托业务,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版权鉴定规范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事委托其他版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要求超出委员会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鉴定实施

组成鉴定组,鉴定组应满足下列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后,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版权鉴定机构应选定至少2名(含2名)以上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以引入其他符合条件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委员会的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确定实施方案,委员会根据鉴定事项,细分化解鉴定任务,制定执行计划,形成鉴定实施方案。

鉴定依据,鉴定人应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行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以及其他可以作为参照的技术文档。

委托第三方检测,在鉴定实施过程中,为查明相关事实,必要时,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满足下列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检测事项相对应的能力或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告知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的意见。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材料需进行现场提取的,委员会在与委托方协商约定后,应派出不少于二名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本案的鉴定人,并做好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相关提取记录:提取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记录应载明主要的提取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提取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存入鉴定档案。

终止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终止鉴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版权鉴定执业规范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鉴定要求超出委员会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版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发生损耗,并且委托人不能充分提供。如果终止鉴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6.形成鉴定意见

形成鉴定意见,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组织鉴定组就鉴定材料、方法、过程等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委员会应当自委托人提交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委员会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如果鉴定时限延长,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鉴定过程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7.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包括版权鉴定意见书、过程文档、检索、检测报告、引用文件等。

鉴定意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信息;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字、委员会盖章。

8.出具鉴定意见书

版权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应满足下列要求:应依照鉴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应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委员会存档;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版权鉴定意见书。

 

第六章  后期服务

 

1.鉴定作证

委员会应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面作证提供必要条件。

2.补充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应组织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原鉴定委托事项有遗漏;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3.补正

在版权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委托人要求补正的,委员会应进行补正: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版权鉴定意见的。

版权鉴定补正,应满足下列要求:在原版权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出具补正书,由委员会盖章;对版权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版权鉴定意见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