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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人或代理人申请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的,应提交撤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或提交相关证据,说明情况和理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撤销登记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经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下述不予登记情况的: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登记被撤销的,作品登记证书自始无效。重复登记的,不论是否撤销,后申请者的作品登记证书自始无效。

登记机构对作品予以撤销登记处理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