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版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版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省范围内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版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应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英文译名: Copyright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英文简称CAZJ。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打击盗版,扶持正版出版物的生产、传播和发行,发展和繁荣版权产业,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协会接受浙江省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5幢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任务:
1.组织和开展学习、宣传、研究著作权法律法规,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对外交流;
2.协助或代理会员处理著作权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会员作品被侵权或被盗版情况;
4.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所获得的鉴定材料和其它证据;
5.协助国家和兄弟省市反盗版组织开展反盗版活动;
6.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委托,开展版权相关服务工作;
7.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提供所发现、收集的反盗版信息;
8.开展著作权咨询服务;
9.办好本协会会刊。
10.办好本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赞同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凡赞成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均可向协会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
1.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从事于著作权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单位、司法单位、服务单位;
3.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接受为会员的单位;
4.其他与著作权相关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热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按时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背协会宗旨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其他重要文件;
2.决定协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3.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6. .审查理事会财务报告;
7.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8.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两次会议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浙江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承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筹集、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财务法规,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修改决议,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宣传部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协会章程经2009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根据,2018年9月18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版权协会章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版权协会章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协会依本章程制定的《浙江省版权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是本章程的附件,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